刑法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有何区别?

刑法中法定说与具体说的区别

法定说与具体说是刑法理论中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核心学说,二者的核心分歧在于对“认识内容”与“实际结果”的标准持不同立场,直接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范围。

从理论基础看,法定说以构成要件的抽象类型为基准,主张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只要在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即成立故意。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杀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实际“杀了人”,论具体杀的是谁,都“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其关的是法益的抽象类型,而非具体对象的个别属性。

具体说则主观认识与的具体细节一致,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具体特征如身份、状态等有明确认识,且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认识对象全重合时,才成立故意。该学说更重行为人的个体认知,认为故意的成立需指向特定、具体的对象,而非抽象的构成要件类型。

在适用场景中,二者的差异集中体现在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情形。例如,甲欲开枪杀害乙,因枪法偏差击中旁边的丙致其死亡。依法定说,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人”的死亡,论死者是乙还是丙,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依具体说,甲的故意仅针对特定对象乙,对丙的死亡缺乏具体认识,属于过失,故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此外,在“对象错误”中,二者的结论可能趋同。例如,甲误将丙当作仇人乙杀害。法定说认为,甲想“杀人”且实际“杀了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具体说则认为,甲虽误认对象身份,但仍对“眼前的人”有杀害故意,实际也杀害了“眼前的人”,具体细节的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故同样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总体而言,法定说通过抽象化构成要件事实,适度扩张了故意的认定范围,更侧重法益保护的效率;具体说则通过精细化个体认知,严格限制故意范围,更重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精准评价。二者的对立本质上是刑法上“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在故意认定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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