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3%的相关文件是哪个?

工程质保金3%的文件具体规定

工程质保金3%的核心依据是2017年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明确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从5%下调至3%,旨在减轻建筑企业资金压力,优化市场环境。

根据《办法》,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计算基数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比例不得高于3%。

文件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若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同样从质保金中列支。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需在收到承包人返还申请后14天内核实异议,将剩余质保金返还承包人。

《办法》,质保金的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鼓励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预留,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此外,文件明确禁止以保证金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这一政策调整,既保障了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也为建筑企业释放了流动资金,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实践中,相关主体需文件,规范质保金的预留、使用与返还流程,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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