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则有哪些解读要点?

广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则读

广东省结合司法实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程序衔接和从宽幅度,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细则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需审慎把握从宽幅度。认罪不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还需如实供述主要犯罪细节;认罚则需体现悔罪态度,包括自愿接受处罚、退赃退赔等实际行动。

在从宽处理上,细则采用“幅度递减”原则: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40%;审查起诉阶段减少20%-30%;审判阶段减少10%-20%。同时明确,对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被告人,从宽幅度应从严。

程序方面,细则值班律师的实质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在充分了认罪认罚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作出选择。值班律师需在具结书上签确认,并就量刑提出意见。

对于速裁程序的适用,细则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简化庭审流程,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对未成年人案件,即使条件,仍需开庭审理。

在量刑协商机制上,检察院应就罪名、量刑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充分沟通。若被告人对量刑有异议,检察院可调整;仍法达成一致的,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的,可依法作出判决。

细则还明确,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是核心环节。司法机关需通过讯问、听取意见等方式,确认被告人是否了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认罪认罚。对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情形的,应排除认罪认罚的效力。

此外,细则对涉企案件、过失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作出专门规定,在从宽处理时兼顾惩治犯罪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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