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公民依法享有的核心权利,这些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体现,是法治中国的价值基石。

平等权是公民权利的逻辑起点。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从根本上确立了公民不受任何不合理差别对待的法治原则——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所有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视同仁。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核心权能。第三十四条赋予年满十八周岁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第三十五条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让公民能通过多种方式表达意愿、监督公共事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精神自由边界。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同时禁止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或妨碍教育制度,既尊重个人信仰选择,又维护公共利益。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确保“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明确“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禁止非法侵入住宅,守护公民的私人空间;第四十条保护通信自由与秘密,除法定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是约束公权力的关键机制。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批评、、申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权利,有关机关必须依法处理;若公民因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受损,有权获得赔偿,体现“有权必有责”的法治精神。

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生存发展的物质支撑。第十三条规定“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第四十二条保障劳动权,国家创造就业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休息权,维护劳动者权益;第四十五条明确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兜底基本生活。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提升素质的重要保障。第四十六条规定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少年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保障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自由,鼓励公民参与文化创新。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涵盖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维度,构成整的权利体系。这既是宪法对“人民主权”的确认,也是国家履行保障公民权利职责的根本依据,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在法治框架内,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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