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有哪些?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确立了全国人大在宪法监督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全国人大通过行使最高监督权,确保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宪法第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职权。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持续履行宪法监督职责。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宪法监督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也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实施监督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宪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法律效力。这种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重要特色,为宪法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