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核心内容:权利保障与权力规范》
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承载着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功能,其核心内容始终围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展开——二者如同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共同构建起宪法的核心骨架。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灵魂所在。宪法明确,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政治权利看,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从人身自由看,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保障公民的身体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从社会经济权利看,公民有劳动、受教育的权利,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可获得物质帮助。这些权利覆盖了公民从生存到发展的全维度需求,是宪法对“人”的价值最根本的确认。与此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法律、依法纳税、服兵役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构成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
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是宪法的重要支撑。宪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构建了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监督等权力;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权力机关的决议,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这种“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设置,本质上是将国家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始终在宪法框架内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在宪法的逻辑中,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机构的设立、职权的划分,最终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人大代表由公民选举产生,意味着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宪法法律,是为了防止权力越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为了给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救济渠道。这种“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力为保障”的结构,正是我国宪法的核心要义。
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从国家机构的分工制约,到公民权利的具体列举,我国宪法的每一条文都围绕“保障权利、规范权力”展开。它不仅是一部写满条文的法律文本,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遵循——让国家权力始终服务于公民需求,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宪法的保护下,享有尊严、实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