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细则》作为《水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水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细则明确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同时,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对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纠纷处理、流域综合规划编制等作出了具体,确保水资源管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在取水许可制度上,细则细化了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经批准后按许可条件取水。对农业灌溉、家庭生活等少量取水,可免予许可,但需遵守水资源保护。此外,取水许可持证人需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费用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是细则规范的另一重点。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必须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建设单位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水工程管理单位需履行工程维护、安全运行等职责,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并保障公共安全。
在节约用水与保护方面,细则各级政府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水耗;农业灌溉应推广节水灌溉方式,减少水资源浪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细则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如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从事污染水质的活动等,保障饮用水安全。
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需配合并提供真实情况。对违反细则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取水、擅自建设水工程、污染水资源等,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细化《水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细则》构建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依法治水、管水、用水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