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法?

什么是普通法?

普通法是发端于英国、以司法判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不是由立法机关预先撰写的成文法典,而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提炼过往判决中的原则、结合当下争议逐渐确立的规则集合。这种“从案件到规则”的生成方式,让普通法成为一种扎根实践、经验的“活法律”。

一、起源:从“地方习惯”到“王国普通”

11世纪诺曼征服前,英国各地通行不同的地方习惯法——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农业习惯、诺曼底人的庄园规则,甚至凯尔特人的部落传统,彼此冲突。为了统一司法权、巩固王权,征服者威廉设立王室法院,派遣法官巡回全国审理案件。这些法官不会机械照搬地方习惯,而是更重提炼“普遍适用”的规则:比如处理土地纠纷时,他们会参考各地的土地继承习惯,但最终形成的判决要“普通于整个王国”——因为王室法院的权威覆盖全国,这些判决逐渐成为各地共同遵守的法律,“普通法”Common Law由此得名。

二、核心:遵循先例的“法官造法”

普通法的灵魂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强制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先前判决对后续案件有参考力。法官不是“创造”新规则,而是从过往案件中挖掘原则,再应用到新的争议中。比如1856年的“多诺霍诉斯蒂文森案”:一名妇女喝了商家卖的瓶装姜汁啤酒,发现瓶里有腐烂的蜗牛,随后生病起诉生产商。英国上议院判决生产商败诉,理由是“生产者对消费者负有合理意义务”——这就是著名的“邻人原则”,此后所有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件,都要以这个判决为依据。普通法像滚雪球:每个案件都是新的“雪片”,粘在旧有的“雪团”上,逐渐积累成庞大的规则体系。

三、内容:藏在判决里的“活规则”

普通法覆盖了财产、合同、侵权等传统领域,规则都藏在具体判决中。比如合同法的“对价原则”:19世纪英国判例规定,合同必须有双方的“相互给付”——你给我钱,我给你货;如果只有一方付出比如我免费送你东西,没有“对价”,合同就没有约束力。再比如侵权法的“过失责任”:行为人因疏忽比如司机闯红灯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从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案件中提炼的规则。这些规则不是“写死”的,而是随着社会变化调整:比如互联网时代,法官会把“邻人原则”扩展到网络平台——平台对的信息安全负有意义务,这就是普通法的“适应性”。

四、传播:从英国到世界的“普通法家族”

随着英国殖民扩张,普通法传到北美、澳大利亚、印度等地区。美国独立后保留了普通法传统,但调整为“美国式普通法”——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有约束力;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则直接继承英国普通法,甚至会参考英国上议院现最高法院的判决。今天,普通法是世界两大法律体系之一另一是大陆法系,覆盖全球约三分之一的人口。

普通法的本质,是“实践的法律”:它不是抽象的理论,而是法官决具体问题的经验;它不是固定的文本,而是不断生长的传统。理普通法,就理了它的核心——判例是法律的源头,经验是规则的生命。这就是普通法:一种由法官“写”在判决里的法律,一种活的、有生命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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