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巡视组作为省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利剑”,其组长的级别设置是巡视制度权威性的重要支撑。理省委巡视组组长的级别,关键要结合党内监督的定位与实践逻辑。
从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看,省委巡视组组长通常为正厅级领导职务。这一级别定位,直接对应巡视监督的核心任务——省委巡视组的监督对象是“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即地厅级党政正职如地级市市委书记、市长、省直厅局正职如省发改委主任、省教育厅厅长等正厅级干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级别对等,既是党内监督“同级同类”原则的体现,也确保了巡视工作的严肃性与有效性——若组长级别低于被监督对象,不仅会削弱监督的权威性,也难以推动问题整改;若级别过高如副省级,则可能导致监督层级错位,偏离“下查一级”的巡视定位。
省委巡视组组长的人选,多从省委管理的正厅级干部中产生。常见来源包括:省直单位原主要负责人如省财政厅原厅长、省卫健委原主任、地级市原党政正职如某市委原书记、某市政府原市长,或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原一把手如省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省社科院原院长。这些干部具备丰富的领导经验与党性修养,转任巡视组组长后,级别保持正厅级不变,既延续了其政治影响力,也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
值得意的是,省委巡视组组长的任免需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省委正式任命。这一程序强化了“巡视组对省委负责”的政治属性——组长的工作直接向省委书记专题会议、省委常委会汇报,其监督成果也直接服务于省委管党治党的决策。正厅级的级别,让组长能够以平等且权威的身份开展工作:约谈正厅级被巡视对象时,不会因级别差距产生“不敢谈”“谈不深”的问题;反馈巡视意见时,正厅级身份的分量足以推动被监督单位正视问题、狠抓整改。
简言之,省委巡视组组长的正厅级设置,是党内巡视制度“定位准确、权威高效”的具体体现。它既契合“下查一级”的监督逻辑,又保障了巡视工作的严肃性,为省委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提供了坚实的组织支撑。这一级别定位,始终服务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根本目标,是巡视制度发挥“利剑作用”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