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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宣言》的核心主张与精神内核

美国《独立宣言》以“自然权利”为开篇基石,明确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宣言将个体权利置于政治秩序的源头,否定了君权神授的传统逻辑,确立了“权利先于政府”的原则——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若政府破坏这些权利,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

宣言的中段以具体事实回应“为何独立”的核心问题。它系统列举了英王乔治三世的统治罪状:“他拒绝批准对公共福利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他禁止他的总督批准急需和至关重要的法律,除非这些法律在他同意之前暂不生效,而在此期间,他全忽视这些法律”“他拒绝通过其他法律来照顾广大地区的人民,除非那些人民放弃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这一权利对人民来说是比珍贵的,只有暴君才会畏惧它”。这些指控直指英国对殖民地的压迫本质,论证了殖民地人民反抗的正当性:当政府长期追求同一目标,显露出将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下的意图时,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样的政府。

宣言的以决绝的姿态成政治宣告:“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它们除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而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也应从此全废止。”这一宣告不仅是对英国统治的脱离,更确立了新国家的主权属性——“作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它们有权宣战、媾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其他行动”。

从权利宣言到暴政批判,再到主权宣告,《独立宣言》以极简的逻辑链条,将启蒙思想转化为革命实践的纲领,既为北美殖民地的独立提供了合法性论证,也为现代民主社会奠定了“权利优先”的思想基础。其文间流淌的,是对个体自由的坚守与对专制权力的反抗,这种精神穿透历史,至今仍是理美国政治传统的核心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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