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罗马规约》:国际刑事司法的基础框架

《罗马规约》是全球首个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的基础性法律文件,1998年7月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通过,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独立、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ICC,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与正义底线。

从管辖范围看,《罗马规约》明确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类核心罪行具有管辖权:灭绝种族罪,即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战争罪,包括在国际或非国际武装冲突中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如故意杀害平民、使用禁用武器等;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攻击平民人口时实施的谋杀、奴役、酷刑等行为;侵略罪,即一国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主权、领土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该罪行定义与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于2010年坎帕拉修正案确定。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并非限扩张,而是遵循“补充性原则”:只有当相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真正对这些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时,法院才会介入。这意味着国内司法优先,国际法院仅起补充作用,既尊重国家主权,又确保罪行不被逃脱追责。

在启动机制上,法院调查可通过三种途径发起: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案件;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移交案件;检察官在收集到合理根据后自行启动调查。这一多元启动方式确保了对严重罪行的有效覆盖。

规约对个人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实施上述罪行的个人,论其职位高低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官方身份豁免”。同时,规约不溯及既往,仅对2002年7月1日生效后的罪行具有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结构包括18名独立法官、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等机构,法官与检察官需具备国际法、刑法等专业背景,且经缔约国选举产生,确保独立性与专业性。法院运作经费主要来自缔约国摊款,安理会移交案件的费用则由联合国承担。

作为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里程碑,《罗马规约》构建了惩治严重国际罪行的法律框架,推动了“对个人追究国际罪行责任”理念的实践,为全球正义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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