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当月计提还是下月开始?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是会计核算中的基础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核算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遵循“当月增加下月提,当月减少当月提”的原则。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企业在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论是购置、自行建造还是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均需在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这一规则的核心逻辑在于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在增加当月可能未全投入生产经营,或实际使用时间较短,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主要在后续期间实现,因此折旧费用应从下月起匹配相应的收益期间。例如,某企业2024年5月10日购入一台办公电脑,价值12000元,预计使用年限3年,残值。按照规定,5月需计提折旧,从6月开始,每月计提折旧额为12000÷3÷12=333.33元,直至该电脑提足折旧或被处置。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若固定资产在当月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当月仍需正常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这是因为固定资产在减少当月仍为企业提供了使用价值,相关的折旧费用应计入当月成本或费用,以体现“受益期间承担费用”的原则。比如,上述办公电脑若在2026年8月5日出售,8月仍需计提333.33元折旧,9月起不再计提。即使处置行为发生在月初,当月折旧义务依然存在,确保成本核算的整性。
特殊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企业需计提折旧,这与计提时间规则关,属于折旧范围的例外情形。此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不影响计提时间的确定,仅影响每期折旧额的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明确且统一: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下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这一规则既遵循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也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标准,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比的重要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