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假管理规定包含哪些内容?

放射假管理规定要点

放射假管理规定用于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休假管理,保障其职业健康权益,适用于接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的从业人员。以下从适用范围、休假条件、时长标准、审批流程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规定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核工业、科研等领域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性诊断治疗医师、核素操作技术人员、射线装置检测人员等。需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职业暴露国家放射卫生标准,且已纳入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档案。 休假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享受放射假需满足两项基本条件:一是累计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二是近12个月个人累计有效剂量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限值。新入职人员工作满1年后,从第2个工作年度起享受放射假;调岗或离职人员,按实际放射工作时长折算当年休假天数。 休假时长标准 根据工作年限分档确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享受放射假5天;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10天;10年及以上的,每年15天。其中,接触高辐射风险岗位如核反应堆操作、放射性物质运输人员,休假天数可增加20%,具体岗位范围由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核定。 审批流程 放射假实行“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单位批准”流程。每年年初,放射工作人员提交书面休假申请,明计划休假时段;所在部门结合工作安排初审,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工作年限、年度辐射剂量监测数据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复核结果批准,休假安排需在当年12月底前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至次年3月底。 待遇与保障 放射假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不得因休假扣减绩效或调整岗位。单位需建立放射假执行台账,每季度核查休假成情况,未按规定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同时,单位应将放射假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职业健康管理考核,确保规定落实。 管理 单位需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动态记录辐射暴露数据与休假情况;对拒不安排放射假或变相限制休假的,卫生健康部门可依法责令整改,并处以警告或罚款。放射工作人员离职时,未休的放射假按实际天数折算,由原单位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未休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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