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全文具体内容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明确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部法律共二十三条,系统规范了居委会的设立、组成、职责、选举及运行机制。

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组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居民会议作为居民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形式,有权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居委会的职责涵盖公共事务管理、调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意见等。法律明确居委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规定政府部门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其自治活动。

在经费保障方面,法律规定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决。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法律还对居民公约的制定、居委会与物业、社会组织的关系等作出规范,居委会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得以健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得到保障,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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