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是真实可信的吗?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是真实可信的吗?

这句在民间流传甚广的说法,带着几分戏谑与质疑,似乎在暗示坦白不仅法获得宽大处理,反而会让刑罚更重。但只要翻开法律条文,观察司法实践,便会发现这种说法与事实相去甚远。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写进法典的刚性原则。从基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到法院的量刑判决书,“坦白”始终是重要的从轻情节——盗窃者主动退赃并坦白,可能免予刑事处罚;过失犯罪者如实供述案情,刑期往往会减少基准刑的20%至30%。这些实例清晰显示,坦白带来的是“从宽”,而非“坐穿”。

民间为何会有这样的误?或许源于对“个别极端案例”的放大。比如某些恶性犯罪,即便坦白,也因罪行极其严重而需依法严惩,但这并非坦白导致“坐穿”,而是犯罪本身的危害性决定了刑罚底线。正如杀人犯坦白后不会免于死刑,但可能从“死刑立即执行”变为“死刑缓期执行”,这本身已是法律框架内的宽大。将“罪有应得”归咎于“坦白”,显然是混淆了因果。

更关键的是,“坦白从宽”的核心价值,在于引导犯罪人认罪悔罪、配合司法机关,减少侦查成本,修复社会关系。法律从未承诺“坦白就罪”,而是通过从宽激励,让犯罪人主动选择回归正途。那些真正“牢底坐穿”的,往往是拒不认罪、对抗侦查、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与坦白与否没有必然关联。

事实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更像是一种对司法规则的误,或是对个别现象的情绪化表达。在法治框架下,坦白始终是司法机关鼓励的行为,其带来的“从宽”是明确而实在的。这句俗语或许能博人一笑,却绝非对法律实践的真实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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