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理论中人民主权如何体现?

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人民主权是如何得到体现的?

洛克的政治理论以“人民主权”为核心,其逻辑起点是对“自然状态”的设定。在他看来,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备缺的自由状态”,人人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拥有自然权利——生命、自由与财产权。这种自然状态虽自由,却存在“不便”:缺乏公共裁判者,权利易遭侵犯。为克服这一缺陷,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部分权力,组成政治社会,建立政府。值得意的是,这种权力让渡并非条件交付,而是“委托”性质——人民保留最高主权,政府仅作为“受托人”行使权力。这一设定直接确立了“权力源于人民”的原则,构成人民主权的第一重体现:政府的权力从根源上依附于人民的意志,而非神授或世袭。

政府存在的唯一正当性,在于履行“保护人民自然权利”的承诺。洛克明确指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权广义包括生命与自由,立法权、行政权的设立皆为此服务。若政府背离这一目的,转而侵犯人民权利——如立法机关制定剥夺财产的法律,或行政机关滥用暴力——则丧失合法性。此时,人民作为主权者,有权收回委托的权力。这种“权利委托-目的达成-违约收回”的逻辑,将政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人民不仅是权力的来源,更是权力合法性的最终裁判者,此为人民主权的第二重体现。

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洛克提出“有限政府”原则,其核心是对最高权力的约束。在他看来,即使是作为“最高权力”的立法权,也并非绝对。立法机关必须遵循自然法,以“公共福利”为目的,且“不得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同时,立法权不可转让,更不可专断——它是人民委托的“信托权力”,而非掌权者的私产。行政权作为立法权的执行者,需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否则人民有权反抗。这种对权力的制度化约束,本质上是人民主权对政府行为的划定,确保权力始终服务于人民利益,而非反客为主。

当政府彻底背叛信托,人民主权将以最直接的方式显现——“反抗权”的行使。洛克,人民的反抗并非“叛乱”,而是主权者收回权力的正当行为。他区分了“政府体”与“社会体”:当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破坏契约,政府即告体,人民可重新组织立法机关,建立新政府;而社会作为人民的共同体,始终保有最高主权。这种“革命权”的赋予,使人民主权从潜在原则转化为现实力量,成为约束暴政的终极保障。

洛克的人民主权理论通过三重逻辑展开:权力源于人民的契约委托,政府目的服务于人民权利,权力行使受人民监督与终极收回。在这一框架中,人民始终是权力的所有者、目的的设定者与合法性的裁判者,主权从未离开人民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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