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英《南京条约》是1842年8月清政府在鸦片战争战败后,与英国签订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的核心内容聚焦于领土割让、款项赔偿、通商开放及关税协定等事宜,具体条款如下:

首先是领土割让。条约第三条明确将香港岛及其附属岛屿永久割让给英国,规定“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这是中国近代史上首次领土主权的丧失。

其次是款项赔偿。条约第四条清政府支付总计2100万西班牙银元的赔款,具体构成包括:林则徐虎门销烟销毁鸦片的烟价600万银元,英国商人积欠中国行商的债务300万银元,以及英国远征军的军费1200万银元。款项分三年付清,第一期支付600万,后续每年支付500万,至1845年清偿毕。

第三是通商口岸开放。条约第二条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商人携带眷属在这些口岸居住、贸易,同时废除清政府垄断对外贸易的“公行制度”——即只有特许行商才能与外商交易的机制,英商此后可自由与中国商人直接开展贸易。

第四是协定关税。条约第十条规定,英国商人进出口中国的货物,应纳税款需由中英双方共同协商议定,此后“均平纳税”,中国不得单方面变更关税税率,这直接剥夺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此外,条约还规定两国官员往来公文需平等对等,不再使用体现“天朝上国”地位的文书体例,调整了中英外交规范。

这些条款构成《南京条约》的核心内容,后续附件虽补充了领事裁判权等特权,但条款已奠定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基本框架。

延伸阅读:

上一篇:怎么切换CSDN账号?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