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志军判决书内容有哪些关键信息?

岳志军判决书内容概要

岳志军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岳志军因涉嫌多项刑事犯罪,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岳志军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某单位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具体包括: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万元,为其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便利;违规决策将单位专项基金人民币500万元挪用于个人投资,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人民币20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涉案合同等证据,认为岳志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岳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称部分款项为正常业务往来,并非受贿;挪用公款系临时周转,已全额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失。其辩护人提出,岳志军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事实均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中,银行流水显示岳志军账户多次收到涉案企业转账,时间与项目审批节点高度重合;证人证言及合同文本印证了其为企业谋利的具体行为;专项基金挪用期间产生的投资亏损及资金占用成本,已构成公共财产损失。关于岳志军及其辩护人的辩,法院认为,所谓“正常业务往来”合法依据,挪用公款即便归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自首情节经查证属实,但不足以减轻全部罪责。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及相关司法释,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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