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加班工资应如何支付?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与方式 一、加班情形的界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需支付加班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通常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超出该范围的工作时间均属于加班情形,具体包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点、休息日安排工作且未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 二、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不同加班情形的工资支付倍数:
  • 工作日加班: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150% 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加班:若不能安排补休,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加班:论是否补休,均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以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具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1. 劳动合同约定:优先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 2. 集体合同约定: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可参照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标准; 3. 实际工资标准: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劳动者本人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四、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 支付周期:加班工资须在当月工资中随正常工资一并支付,不得延迟至下月或跨年度结算;
    • 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 工资台账:用人单位需留存加班工资计算及支付记录,保存至少2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通过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基数及支付,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严格遵照执行,避免因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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