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案中,涉事男子将妻弟媳妇“卖”给工友,本质上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将妇女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全“以出卖为目的”和“贩卖行为” 的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罪的核心在于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论被害人是否存在家庭纠纷、经济困难等背景,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贩卖行为,即构成此罪。即便时隔15年,由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可达20年,因此本案未过追诉期,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有期徒刑,若存在多次拐卖、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甚至死刑。本案中,涉事男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刑法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任何将他人人身权利作为交易筹码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