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但现实中,部分基层教育部门往往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对施暴者采取纵容态度,将"批评教育"异化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这种做法不仅法让施暴者认识错误,反而可能助长其嚣张气焰,让受害者陷入二次伤害。
值得意的是,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施暴者低龄化、暴力手段升级已成趋势。此前多地曝光的校园欺凌案件中,"批评教育"后的再犯率居高不下,印证了惩戒机制缺失的弊端。法律界人士指出,对已满12周岁的施暴者,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送入专门矫治教育机构,不能用"未成年"标签掩盖法律责任。
校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教育部门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学生安全。清远事件中,教育局的回应暴露了未成年保护执行中的"宽松化"倾向——过度对施暴者的保护,却忽视了对受害者权利的维护,这种失衡本质上是对校园暴力的纵容。要真正落实未成年保护,必须打破"批评教育万能论",建立"惩戒+教育+心理干预"的综合处理机制,让法律长出牙齿,让施暴者付出代价,让校园回归安全与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