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限风险”条款是否违法,需要结合法律原则与具体条款内容综合判断。从现行法律框架看,这类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或排除法定责任而被认定为效。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风险复杂多样,包括政策变动、地质条件、不可抗力等。若合同将全部风险不加区分地转移给一方通常是施工方,实质是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构成权利义务失衡。例如,约定“施工方对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承担限责任”,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民法典》同时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效。实践中,发包方常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限风险”,承包方承担不可预见的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风险。这类条款因排除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效格式条款。
从建设工程领域特殊性看,风险分担需行业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明确,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若合同约定“限风险”覆盖此类法定分担情形,即违反了法律对风险分配的强制性。例如,将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风险约定由施工方承担,明显排除了法定免责事由,应属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限风险”条款的态度趋于严格。多地判例指出,笼统约定“承包方承担一切风险”的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若条款内容导致一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即使双方签确认,仍可能被认定为效。
施工合同中的“限风险”条款若存在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即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与格式条款规则,应属违法效。合同当事人需根据风险类型合理分配责任,通过明确具体的风险分担条款替代笼统的“限风险”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