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有什么依据?

“本活动最终释权归本店所有”合法吗?有何依据?

“本活动最终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常见于商家促销活动中的声明,在法律层面并不合法。其核心问题在于,这类条款试图通过单方面声明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我国多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最终释权归本店所有”本质上是经营者试图单方垄断活动规则的释权,当消费者对活动内容产生争议时,经营者可通过该条款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释,这显然构成“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属于法律禁止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自始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格式条款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商家以“最终释权”为由,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对活动规则的平等释权和争议决的权利,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将“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列为禁止行为,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这进一步说明,“最终释权”条款不仅效,还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本活动最终释权归本店所有”因排除消费者权利、违反公平原则,已被我国法律明确否定其合法性。商家若想通过活动规则避免争议,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条款内容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非试图以单方声明垄断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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