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1年告9家用人单位被认定碰瓷是咋回事?

员工1年告了9家用人单位被认定碰瓷 这是咋情况?

近期,一起“员工1年告9家用人单位被认定碰瓷”的案件引发关。据了,该员工在一年内先后入职9家不同单位,每次工作时间从数天到两个月不等,入职后不久便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索赔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社保补缴等,每次索赔金额多在数千元到万元之间。

从该员工的行为轨迹看,其入职过程存在明显的模式化特征:选择中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职时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刻意不留下长期任职的痕迹,待工作一段时间后,便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未缴社保”为由主张权益。9家用人单位中,部分企业因管理不规范确实存在用工瑕疵,面对索赔时选择私下和;也有企业应诉后发现,该员工在多家单位均以类似理由索赔,遂向法院提出其行为可能涉嫌恶意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员工的诉讼请求虽表面《劳动合同法》中“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等规定,但其频繁更换工作、短时间内连续起诉多家单位的行为,已超出普通劳动者维权的合理范畴。结合其入职后未实际提供实质性劳动、主动规避签订合同、索赔金额集中在易于和的区间等细节,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具有“碰瓷”性质——即以恶意利用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手段牟利为目的,而非正当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这一事件的核心在于,该员工将劳动法律赋予的维权权利异化为牟利工具。劳动合同法中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社保补缴等条款,本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而设,但当劳动者以“入职-索赔-离职-再入职”的循环模式,刻意钻企业用工管理的漏洞,其行为便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初衷,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值得意的是,此类“碰瓷式维权”不仅耗费司法资源,也给中小企业带来困扰——即使最终胜诉,企业仍需投入时间、精力应诉,部分企业为避免麻烦选择“花钱消灾”,反而助长了此类行为。此次法院明确认定其“碰瓷”性质,既是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劳动者维权需以真实劳动权益受损为前提,若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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