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陈世峰为何不能在中国被审判

杀人者陈世峰,为何不能在中国被审判

陈世峰故意杀人案因其特殊的跨国属性,引发了公众对管辖权问题的广泛关。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各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权通常遵循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拥有优先管辖权。陈世峰在日本对中国公民江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地点、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日本境内,根据日本法律及相关国际惯例,理应由日本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即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需让位于属地管辖原则。当犯罪行为地国家已启动司法程序时,中国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再对同一行为行使管辖权。这既是对他国司法主权的尊重,也是国际司法协作的基本准则。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日本作为犯罪发生地,拥有犯罪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证人询问等天然优势,由日本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日本法律体系对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和成熟的司法程序,能够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此外,根据中日两国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及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保持合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可随意变更管辖权。在日本已对陈世峰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中国司法机关再行管辖既法律依据,也不国际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管辖权的确定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基础,它既要维护国家主权,也要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陈世峰案的管辖权归属,本质上是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和司法主权协调的结果,体现了国际社会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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