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人与授权人有什么区别?

受权人与授权人的区别

在权力运行的框架中,受权人与授权人是两个相互依存却属性迥异的主体。前者是权力的承接者,后者是权力的源发者,二者通过“授权”这一行为形成动态联结,却在主体定位、权力流向与责任边界上存在本质差异。

一、主体定位:权力本源与权力载体

授权人是权力关系的起点,是权力的“所有者”或“上位者”。其核心特征在于对权力的原始掌控力——论是法定职权、约定权利还是固有权益,授权人始终握有权力的“源头活水”。比如,公司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授权董事会制定经营策略,此时股东会便是授权人;政府部门中,上级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部分审批权下放给下级单位,上级机关同样是授权人。他们的行动逻辑是“自主决定是否授予权力”,是权力让渡的主动方。

受权人则是权力的“承接者”与“执行者”,其权力来源并非自身固有,而是全依赖于授权人的赋予。这决定了受权人的主体地位具有从属性:没有授权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其便不具备相应行为资格。例如,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授权管理日常运营,项目经理接受企业授权对接客户,他们的权力边界、行为范围均由授权人设定,本质是“代行权力”的角色。

二、权力流向:主动授予与被动承接

权力在二者间的流动具有单向性。授权人的行为是“向下”或“向外”的权力输出:通过书面文件、口头指令等形式,将原本由自己行使的权力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受权人。这一过程中,授权人可自主决定权力的范围、期限与条件——既能授予全权处理,也能限定在特定事项内;既能允许长期授权,也能设定临时权限。

受权人的权力获取则是“被动”的:其法主动索取权力,只能基于授权人的意愿获得。权力一旦被授予,受权人的行为必须授权范围——超越界限的行为会失去合法性,未达范围则可能构成履职不当。就像律师接受当事人授权代理案件,若未经特别授权便代为和,该行为将因越权而效;反之,若仅授权调查却未代理诉讼,律师也不得擅自出庭。

三、责任边界:最终责任与执行责任

授权人与受权人在责任承担上呈现“源发性”与“执行性”的分野。授权人对权力的授予行为本身负责:若授权内容违法如授权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授权过程存在程序瑕疵如未签订书面授权书,授权人需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例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员工签订合同,若合同因内容违法被认定效,法定代表人作为授权人需对外承担责任,而非执行合同的员工。

受权人的责任则限于“执行阶段”:在授权范围内,其需对行为的合规性与结果负责;若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如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需向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对授权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负责。比如,受权人按授权采购物资,因选择供应商不当导致损失,需向授权人赔偿;但若授权内容本身违反公司制度,责任则由授权人承担。

从权力的“源”与“流”到责任的“始”与“终”,授权人与受权人构成了权力运行的两端。前者以“放”为核心,决定权力的分配;后者以“行”为核心,实现权力的落地。二者虽角色对立,却共同构成了权力有序运行的基础——没有授权人的“放权”,权力法流动;没有受权人的“守权”,权力则易失序。这种动态平衡,正是现代组织治理与社会运行的关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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