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在遛狗时牵引绳,其宠物狗追逐路人金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肢体接触。金某在争执后突发心脏病,经送医抢救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金某的死亡与争执引发的情绪激动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综合考虑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判决明确了养犬人在公共场合的管理责任,彰显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为养犬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