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里哪些条文直接关系到林地保护与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作为规范林业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其具体条文对林地的权属确认、用途管制、采伐管理等核心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直接影响林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关于林地权属的确认,第三条明确:“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一条文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为后续的林地管理提供了权属依据。
针对林地用途的严格管制,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该条文确立了林地占用的审核程序和植被恢复义务,是防止林地非法流失的关键约束。
在林地林木的采伐管理方面,第三十二条指出:“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这一条文通过采伐许可制度,确保林地林木的采伐活动可持续利用原则,避免过度采伐对林地生态造成破坏。
这些具体条文形成了一套相互衔接的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则,为林业资源的合法、有序管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约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