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制订,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吗?
作为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性规范,民法总则的诞生始终与民事主体的权益保障紧密相连。当我们追问其制订初衷,答案藏在法律条文的里行间,也映在民事生活的实践之中——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是其立法的核心关切与重要目的。
从立法目的的表述来看,民法总则开篇即明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范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清晰传递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民事法律的构建,首先要回应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需求,为其权利行使划定边界、提供保障。
这种保护贯穿于民事主体的全生命周期与多元类型。对自然人而言,从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益倾斜;从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不可侵犯,到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益的依法确认,民法总则织就了一张覆盖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权益保护网。即便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其财产权、经营权、名称权等合法权益,也通过组织设立、运行、终止的全流程规范得到保障,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权利的保护不仅体现在静态的范围界定,更延伸到动态的行使与救济。民法总则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设定了行为准则:平等原则禁止任何主体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他人权益,自愿原则保障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诚信原则权利行使时恪守善意。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民事责任制度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与诉讼时效制度又为权利人提供了救济路径,确保受损权益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恢复与弥补。
时代发展催生的新型权益,同样被纳入保护视野。随着数社会的到来,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兴权益逐步进入民事生活,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虽为原则性规定,却为后续权益保护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出对民事主体权益变化的敏锐回应。
从胎儿的“预留份”到逝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从个体的日常交易到企业的经营活动,民法总则用制度构建起一道权益保护的屏障。它或许并非仅以单一目的存在,却始终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置于价值序列的前端。当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安心行使权利、从容抵御侵害时,民法总则的制订目的,便在这数个具体的权益保障场景中得到了最生动的诠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