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接到问责申诉后,应在几日内作出处理?
党员或党组织对问责决定不服时,有权提出申诉,而处理申诉的时限直接关系到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根据党内法规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一时限体现了既保障申诉人权利,又确保问责工作效率的制度考量。申诉处理需经过必要的核查程序,党组织需对申诉理由、原问责决定的事实认定、政策依据等进行复核。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申诉,应在规定时限内维持或变更原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形,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且需书面告知申诉人延长理由。
处理决定作出后,党组织应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但经核查发现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这一程序设计既维护了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又为纠错机制留出了空间。
30日的时限规定,既考虑了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实际,也防止了申诉处理的拖延。实践中,党组织需在法定时限内成材料审核、事实核查、集体研究等环节,确保申诉处理经得起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检验,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和党组织工作的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