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哪些权利会被停止行使?
留党察看处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体系中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严重处分,旨在对违纪党员进行教育警示,督促其深刻反思、改正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部分权利的行使会受到明确限制。具体而言,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三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基本政治权利,直接关系到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表决权是党员对党内重大事项、决议决策表达意见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参与党内选举、选择党组织领导成员的权利,暂停这三项权利,是对违纪行为的必要惩戒,也是维护党内政治生活严肃性的重要举措。
需要明确的是,留党察看处分期限分为一年和二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在处分期间,党员仍需履行党员义务,比如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等,但上述三项核心政治权利的暂停行使,体现了纪律处分的惩戒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原则——既通过限制权利传递纪律刚性,又保留党员身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若担任党外职务,党组织应当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这一规定与权利限制相辅相成,进一步强化了对违纪党员的约束,确保处分的实际效果。
总之,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被停止行使的权利,核心是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制度设计既是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的必然,也是教育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重要手段,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纪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