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1年最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1年,企业确认固定资产时需同时遵循会计准则税法的双重规定,两者核心逻辑一致,但具体表述略有差异,核心均围绕“持有目的”“使用时间”“资产性质”三个关键维度。

一、会计准则层面:聚焦“持有目的+使用寿命+有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需满足三大条件: 1. 持有目的明确: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指经营出租,不含融资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 使用寿命超期: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即12个月以上; 3. 有形资产属性: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设备、房屋、运输工具等。

这一标准“经济用途”与“使用期限”的结合——即使资产价值较低,只要上述条件,仍需确认为固定资产如企业长期使用的办公家具。

二、税法层面:“生产经营关联+使用时间+非货币性资产”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更侧重“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定义为: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未明确“有形资产”但实际上列举的资产均为有形,但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资产必须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否则不视为固定资产如企业购买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房产,可能需按“固定资产”核算,但税法中需区分用途。

三、需澄清的误区:“一次性扣除”不是“不认定为固定资产”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了“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但这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优惠,而非“否定固定资产身份”。

例如:企业2021年购买一台300万元的生产设备,会计上需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但税法上可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此时设备仍是固定资产,只是扣除时间从“分年折旧”变为“一次性扣除”,不改变其资产属性。

2021年固定资产的核心认定标准可概括为: 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持有、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一个会计年度、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形/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与税法的规定本质一致,仅表述细节略有差异,企业需根据自身核算需求会计口径与税务合规税法口径分别处理,但核心逻辑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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