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条、款、项、目,到底怎么分清楚?
打开一份法律文本或正式文件,你总能看到“第一条”“一”“1”这样的标识,它们不是随便标的——从“条”到“目”,是一套层层递减的结构,每个层级都有明确的区分规则。
最直观的是“条”。它是文件里最基础的独立单元,用“第X条”编号,比如《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每条的内容相对整,要么讲一个原则,要么定一项规则,换行且单独编号是它的标志。
“条”下面的细分是“款”。不用数标,靠自然段区分——如果某条有两个以上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就是一款。比如某条第一句话说换行,第二句话另起一段,那第一段是“第一款”,第二段是“第二款”。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除劳动合同”,第二款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录用条件的……”?不,等一下,不对——其实第三十九条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第一款,后面的一二是“项”,款是自然段,项是款里的列点。
对,“项”是款的下一层。当款里需要列举具体情形或要点时,会用中文数加括号标,比如“一”“二”。比如某款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财产:一合同效的;二合同被撤销的”,这里的一二就是项,每个项都是款的具体落地。
再往下是“目”,它是“项”的细分,用阿拉伯数加括号标,比如“1”“2”。比如某项说“一知识产权侵权包括:1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2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这里的12就是目,是项的进一步拆。
一下:从大到小的层级是“条>款>项>目”——
- “条”是“第X条”,独立编号,内容整;
- “款”是条里的自然段,没编号,靠换行区分;
- “项”是款里的列点,用“一”“二”;
- “目”是项里的再细分,用“1”“2”。
比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条”;如果这条下面有两个自然段,就是两款;如果第一款里说“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一迟延履行;二不全履行”,这是“项”;如果一里面再分“1迟延支付货款;2迟延交付货物”,就是“目”。
不用记复杂的定义,看标识就能分:“第X条”是条,段落是款,中文括号是项,阿拉伯数括号是目。下次看文件时,对照着标一下,立刻就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