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的法律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对吗?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全国性法律并非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而是需要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虽然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款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但宪法的整体架构,包括国家主权、领土整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宪法规定决定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存在法律基础。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范围。根据基本法,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除外。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等,这些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直接适用。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附件三的法律进行增减。例如,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也说明全国性法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同时,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需适用全国性法律,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进行。对于未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除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否则不在特别行政区适用。这种安排既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又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法律统一。
需要明确的是,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与否,并非绝对化的“一律不适用”,而是以基本法为依据,结合国家整体利益和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安排。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一国”的统一性,又尊重了“两制”的差异性,是“一国两制”方针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
总之,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上,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范围界定。既不是“一律适用”,也不是“一律不适用”,而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这种制度安排,既国家整体利益,也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是“一国两制”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