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什么?

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中的查封扣押:法定权限与规范适用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享有调取、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权限。这些举措是监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的重要支撑,其适用必须严格锚定法定边界,确保权力运行在法治框架内。

调取、查封、扣押的核心前提是“与案件相关”。针对职务违法犯罪的不同情形,这些措施有明确指向: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可能调取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查封涉案房产,扣押涉案贵重物品;调查滥用职权问题时,需调取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记录、电子数据。这些措施并非泛化适用,而是聚焦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避免对关主体或财物的不当干预。

程序规范是保障措施正当性的关键。每一项措施的启动均需履行严格审批流程,调查人员执行时必须出示监察机关的书面批准文件和工作证件,明确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配合义务。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需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各方签名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涉及电子数据的调取与查封,还需遵循技术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整性不被破坏。

在落实调查职责的同时,监察机关始终重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房产不得影响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扣押物品除作为证据需要外不得随意处置。若经查明相关财物、文件与案件关,需在三日内除查封、扣押并予以退还。这种“权责对等”的设计,既彰显了查处腐败的力度,也体现了法治监察的温度。

调取、查封、扣押作为监察机关的法定调查手段,承载着维护纪法尊严、惩治腐败行为的使命。法定程序适用这些措施,既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必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监察公信力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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