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由哪个部门组织起草?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哪个部门组织起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在行政法规制定中的核心地位,也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确立了法定主体。

从立法实践来看,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法定职责。这一职责的设定,既体现了行政法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重要载体的属性,也契合了行政权运行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在具体操作中,国务院可根据行政法规调整事项的性质和范围,确定具体的起草部门——对于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通常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起草,例如涉及市场监管的法规可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涉及财政管理的法规可能由财政部起草;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综合性事项,则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如司法部或指定的牵头部门组织起草,确保不同部门权责的协调与统一。

起草过程中,国务院需指导起草部门法定程序,包括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等,以保证行政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是由单一部门起草还是多部门协同起草,最终均需在国务院的统筹下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这一制度设计,既明确了行政法规起草的组织主体是国务院,也通过职责分工确保了立法效率与质量的平衡,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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