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和订金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款项形式,二者虽仅一之差,法律含义与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法定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权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通过惩罚性条款保障合同履行。此外,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订金则通常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它是交易双方在初步达成意向后,为表示交易诚意而支付的款项。若合同未能履行,支付订金的一方可以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通常也只需原数返还,需承担双倍返还义务。订金的效力主要依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未对其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其担保作用远弱于定金。
二者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效力不同,定金受《民法典》明确规范,订金主要依据双方约定;二是担保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担保功能,订金仅为预先支付的款项;三是违约后果不同,定金适用“罚则”,订金一般可全额返还。此外,定金有法定数额限制,订金则此约束。
在实际交易中,二者的选择直接影响权益保障。前者通过法律强制力约束双方履约,后者则更多依赖商业信用。准确区分二者的法律属性,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