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用农产品范围?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是厘清食品监管边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基础。其核心需结合法律定义、产品属性及加工程度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展开。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定义

界定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直接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其范围需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定义:“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里的“农业活动”包括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等自然生产过程,“初级产品”未经过深度加工的原始状态。

二、生产过程的限定

食用农产品的核心特征是“直接来源于农业活动”。例如,田间种植的蔬菜、果园采摘的水果、牧场养殖的畜禽、水域捕捞的水产品等,均属于自然生产或初级培育的产物。若产品并非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而是人工合成或工业制造如人造肉、合成淀粉,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

三、加工程度的判断标准

“初级加工”与“深度加工”的区分是界定关键。 初级加工指仅作简单处理以保持产品自然性状和营养成分的操作,具体包括:
  • 物理处理:如清洗、分拣、去皮、切割如切段的黄瓜、冷冻如冻虾仁、包装如散装或预包装的鲜鸡蛋等;
  • 初级加工品:如稻谷脱壳成糙米、小麦碾磨成面粉、畜禽宰杀后的鲜肉等,这些加工未改变产品的基本属性。 反之,深度加工会改变产品的自然性状或化学结构,此类产品不再视为食用农产品。例如:
    • 改变形态:蔬菜腌制为咸菜、水果制成果酱、生肉加工为香肠;
    • 化学转化:大豆压榨为豆油、甘蔗提炼为蔗糖、牛奶发酵为酸奶等。

      四、典型品类的具体界定

      实践中,需结合上述标准对常见产品分类:
      • 属于食用农产品:新鲜蔬菜如白菜、番茄、鲜果如苹果、香蕉、生畜禽肉如猪里脊、鸡胸肉、鲜蛋、未加工的粮食如稻谷、小麦、初级加工品如面粉、糙米、冻鱼;
      • 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熟制食品如卤味、糕点、发酵制品如酱油、醋、精制糖、食用油、预包装即食食品等。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范围,需满足“农业活动直接获得”“初级加工未改变自然属性”两个核心条件。通过生产来源、加工方式及产品状态的综合判断,即可清晰界定其边界,为监管与市场行为提供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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