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式形成。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
在此之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成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随着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民主改革任务的成,以及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逐渐具备。1953年,我国开始进行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1954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地位,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确立的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它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同时通过立法听证、民意调查、基层协商等多种方式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善,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探索和实践。自1954年确立以来,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