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何时确立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承载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要义,其确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成果。要回答这一制度何时确立,需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实践与法治建设中寻找答案。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由于全国范围内军事行动尚未全、土地改革正在推进,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未成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过渡时期的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安排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并非制度的确立标志。

随着国家局势逐渐稳定,1953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史上第一次普选,选举产生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做了直接准备。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全国性权力机关会议。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核心地位,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

事实上,从1949年到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成了从政治协商到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1953年开始的全国普选,让广大民众首次通过直接选举行使民主权利,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0余万人,这些代表逐级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最终汇聚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群体。1954年9月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不仅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还选举产生了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机构领导人,依法行使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正是这次会议的召开及其通过的宪法规定,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共同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地位。

这一制度的确立,不是偶然的历史选择,而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必然结果,它既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又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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