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对公民的什么作了全面规定?
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规定。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列举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涵盖政治、人身、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形成了系统整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因素受到歧视,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政治权利与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基础,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确保公民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愿、参与公共事务。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保障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教育权利为公民的全面发展提供支持,宪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此外,宪法还对特定主体的权利作出保护性规定,如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不仅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落实,更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构建起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权利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