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具体规定是什么?

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全称为《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其核心内容是规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标准。以下是该文件的具体规定:

文件明确适用人群为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工人,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

关于退休条件,文件规定上述人员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对于因工致残或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可适当提前。

退休待遇方面,文件规定此类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其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文件还指出,上述条件的老工人退休后,除发给退休费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其退休费和医疗待遇,由发放退休费的单位负责。

此外,文件明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老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自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给,但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已经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发给退休费的,不再变动。

对于退休费的支付渠道,文件规定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即:属于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属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休费开支单位支付。

该文件旨在保障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体现了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历史贡献的肯定。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