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属于法律明确禁止同时任职的亲属关系。论是丈夫或妻子,均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具体范围包括:
- 父母与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禁止同时在村民委员会任职。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涵盖:
- 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 叔伯、姑母、舅父、姨母与侄子女、甥子女。
此类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同时在村民委员会担任职务。
四、近姻亲关系
近姻亲是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主要包括:
- 配偶的父母即公婆、岳父母;
-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 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堂兄弟姐妹的配偶、表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近姻亲关系人员同样禁止同时在村民委员会任职。
以上亲属关系的界定,旨在从制度层面防范利益输送,确保村务决策客观公正,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与基层民主管理的规范运行。
- 父母与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禁止同时在村民委员会任职。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涵盖:
- 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 叔伯、姑母、舅父、姨母与侄子女、甥子女。
此类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同时在村民委员会担任职务。
四、近姻亲关系 近姻亲是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主要包括:
- 配偶的父母即公婆、岳父母;
-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 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堂兄弟姐妹的配偶、表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近姻亲关系人员同样禁止同时在村民委员会任职。
以上亲属关系的界定,旨在从制度层面防范利益输送,确保村务决策客观公正,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与基层民主管理的规范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