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多年,因家庭矛盾对丈夫行踪产生怀疑。为“掌握丈夫动态”,张女士趁丈夫不备,在其轿车隐蔽处安装了GPS定位器,通过手机APP实时查看丈夫的行车轨迹,持续时间达3个月。李先生发现后,以“个人隐私被侵犯”为由报警,双方协商果后,李先生诉至法院,张女士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安装定位器的行为未经李先生同意,且通过定位器获取的行车轨迹信息,涵盖了李先生日常出行的时间、路线、停留地点等,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院指出,尽管张女士主张“夫妻间应有知情权”,但婚姻关系的存续并不意味着个人隐私权的丧失。夫妻双方作为独立个体,仍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不受干涉的权利。张女士通过定位器持续跟踪、记录丈夫行踪,已超出合理关心的范畴,构成对李先生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立即拆除定位器,向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这起案件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亲密关系并非侵犯隐私的“免责牌”,即便是夫妻,也需在法律框架内尊重对方的个人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