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谈话函询案件?
谈话函询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具体案件类型,主要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较为笼统、可查性较低或情节轻微的情况,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让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以厘清事实。它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监督的主动性和精准性。这类案件的适用场景通常有明确边界:一是线索内容模糊,缺乏具体时间、地点、人物等关键细节,难以直接开展初步核实;二是反映的问题性质轻微,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达到立案审查调查的标准;三是线索来源单一,如匿名举报且旁证支撑,暂不具备深入核查的条件。例如,收到关于某干部在某次会议上表态敷衍的反映,但具体事例佐证;或线索提及某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迟到早退现象,但连续记录证明,这类情况往往会纳入谈话函询案件处理。
谈话函询案件的核心处置方式包括两种:谈话和函询。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与被反映人面对面沟通,明确指出线索反映的问题,听取其现场说明,并记录谈话内容;函询则是向被反映人发送正式函件,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问题,需详细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承诺回复内容真实误。两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进行,比如先函询再补充谈话,以确保信息全面。
案件的处理流程遵循严格规范:被反映人收到函询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成回复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纪检监察机关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若认为说明清晰、矛盾疑点,且与现有线索冲突,则予以了结;若回复存在逻辑漏洞、疑点未消除,或后续发现新线索,案件可能转为初步核实等其他处置方式。对于谈话函询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可能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措施,但不会启动立案程序。
简言之,谈话函询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轻微或模糊问题线索的“前置处置”,通过让本人主动说明情况,既及时澄清不实反映,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对潜在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它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