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境外个人”指哪些?

《反间谍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和“境外个人”具体指哪些主体?

《反间谍法》对“境外机构、组织”和“境外个人”的界定,是明确法律调整对象、认定间谍行为主体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这两个概念的具体指向可从以下方面理。

“境外机构、组织”的范围

“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包括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成立或实际存在的各类机构和组织,以及其在境内的代表、分支或代理人。具体包括:
  • 官方机构:如外国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军事机关、外交机构等;
  • 社会组织:如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工会、青年组织、宗教团体等;
  • 经济实体:如外国的企业、公司、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
  • 其他组织:如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国际组织、媒体机构、慈善机构等;
  • 境内关联主体:上述境外机构、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处,或受其指派在境内从事活动的代理人、联络人等,也视为“境外机构、组织”的延伸。

    “境外个人”的范围

    “境外个人”是指身份或活动与“境外”相关的自然人,具体包括:
    • 外国公民与国籍人: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论其是否在境内停留;
    • 定居境外的中国公民:如定居外国的华侨,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 港澳台居民:居住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反间谍法》语境下视为“境外个人”;
    • 境外短期停留人员:包括在境内旅游、工作、学习的外国公民、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即使短期停留,其涉及间谍活动的行为也适用“境外个人”相关规定。 以上界定明确了《反间谍法》中“境外”的空间范围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和主体类型,为法律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提供了清晰依据。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