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谁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主体,确保选举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其中包括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分配代表名额、制定选举工作的具体办法、指导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选举相关工作,以及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监督,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具体选举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种委托主持的方式,既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也充分发挥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选举组织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在各地得到有效落实。
选举主持机构的明确,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提供了组织保障,确保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能够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国家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