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人?
当我们谈论监察机关的监督覆盖时,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哪些人会被纳入监察范围?答案其实很明确——所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在监察对象之列,具体可以分为六类。
第一类是党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比如市委组织部的科员、县人大常委会的副主任、市政协的秘书,这些人都属于这一类。
第二类是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算。比如某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里面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再比如行业协会受工信部门委托统计企业产能,协会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都在监察范围内。
第三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比如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还有中层管理人员,比如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以及那些对国有资产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比如负责国有资产出租、投资的工作人员。
第四类是公办单位的管理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都算。比如公办中学的校长、负责招生的教务处主任;公办医院的院长、负责药品采购的后勤科长;公办科研院所的所长、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人员,这些都是监察对象。
第五类是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比如村主任、居委会主任,还有那些没担任两委职务但管事儿的人——比如负责村里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会计、负责社区低保审核的工作人员,哪怕只是临时协助政府做统计工作的居民,只要从事管理,都属于监察范围。
第六类是其他依法履职的人员。比如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时、政协委员在提交提案时,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时,监督员在监督执法时,只要是依法履行公职,都算监察对象。
说到底,监察对象的核心是“履行公职”——不管你是什么身份、在什么单位,只要手里握着公共权力、做着公共事务,就会被监察机关监督。这不是为了限制谁,而是为了让所有公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