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怎样定义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我国行政管理制度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概念,它指向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确认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实施所规范的“行政许可”与其他具有审批性质但未纳入该法调整范围的行政行为。从主体看,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者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而是面向社会主体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需基于申请人的主动申请启动程序,而非主动干预。比如企业申请的“项目备案”、个人申请的“资质认定”,往往由发改、人社等部门作为实施主体。
从内容看,非行政许可审批覆盖的是行政许可法未明确列举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而非行政许可审批则指向更宽泛的管理需求:可能是对事实的确认如“工伤认定”,对信息的备案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资质的核准如“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确认”,或对特定权利的认可如“烈士家属待遇审批”。这些事项虽需行政机关把关,但未纳入行政许可的“准入”范畴。
从性质看,非行政许可审批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获得审批后,将获得相应的权利或免除相应的义务;未获审批则法实现目标——它同样体现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意志,具有强制性和公信力。但与行政许可不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更灵活:可能来自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非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核心。
简言之,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定义可概括为: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外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外部行政行为,其本质是未纳入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性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存在,曾是我国行政改革过渡阶段的产物——2014年起,国务院启动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工作2015年宣布“全部取消”,将其要么转为行政许可纳入行政许可法规范,要么调整为备案、服务等其他管理方式,目的是消除“审批乱象”,推动行政行为的法治化。但作为一个历史概念,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定义仍清晰指向:那些曾在行政许可之外、需要行政机关“把关”却未被法律严格规范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