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中高育良犯了什么罪?

《人民的名义》高育良犯了什么罪?

在《人民的名义》中,高育良作为汉东省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其犯罪行为涉及多项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最终被依法查处。

高育良的首要罪行是受贿罪。他利用担任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水集团等企业在项目开发、股权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集团负责人高小琴给予的巨额财物,包括别墅、现金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受贿行为并非简单的权钱交易,而是通过构建“政治同盟”形成腐败网络,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政治生态。

其次,高育良构成滥用职权罪。他在任期间,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为秘书陈海、祁同伟等人的职务晋升打招呼、谋利益,甚至通过修改档案为祁同伟伪造“英雄事迹”,操纵人事安排以巩固个人权力。这种行为不仅践踏了组织原则,更导致一批不合格干部被提拔到重要岗位,对干部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

此外,高育良还存在权色交易为掩饰犯罪所得与他人通谋的行为。他与高小凤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利用职权为其及其家人谋取利益,通过“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掩盖权色交易实质,同时将非法所得以高小凤名义转移,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既违反生活纪律,更触犯法律底线,暴露了对权力的极度贪婪和对党纪国法的漠视。

在组织调查期间,高育良还存在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通过串供、转移证据等方式阻碍调查,企图掩盖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进一步加重了其违法犯罪情节。

高育良的犯罪行为是典型的“边腐边升”案例,其从学者型官员堕落为腐败分子的过程,反映出权力失去监督后的严重危害。他的结局印证了“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的法治原则,也成为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查处高级别腐败的典型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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